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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福智青年社組織章程

 

93年09月24日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並實施

96年09月27日-96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97年09月18日-97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98年09月17日-98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09月26日-102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09月23日-103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09月22日-104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5年10月04日-105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9月26日-106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9月18日 107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8年9月 17日 108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年9月 15日 109學年度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全銜定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福智青年社」,簡稱「福青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二條   宗旨目標

      一、宗旨:於生命歷程中,做個追求身心靈健康、慈悲與智慧兼具、快樂學習的高師人。

         (一)創造生生不息的自然環境

         (二)成就誠信互助的道義之交

         (三)體驗永恆不壞的心靈之樂

         (四)成辦造福大眾的智慧事業

      二、目標:藉由社團運作以及各類活動設計,培養身、心、靈全方位的大專青年

         (一)建立良善、正向思考、關心健康與大地、愛惜資源的校園文化。

         (二)培養尊師重道、代人著想、真誠關懷、相互信任的生命學習夥伴。

         (三)提昇道德生活與品德教育,建立崇高的生命目標和提升生命的高度。

         (四)培養大學生成為服務人群、組織運作、為人著想的領導人才。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福智青年社社團辦公室。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有有參加過由福智文教基金會所辦理之大專青年生命成長營,認同本社宗旨,並參與本社活   

​                          動,即認定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退社及除名之條件:若該社員因畢業、休學、退學離校者,得予退社。

      如有妨礙社譽或違反本社規章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後,得予除名。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之章程。

      (二) 服從本社之決議案。

      (三) 參與本社重要集會及活動。

      (四) 維護社團財產。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含罷免)社長(副社長) 及各組組長。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

      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若未達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則應於次週再召開社員大會;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重大提案包括大型活動是否成辦、社

                          遊是否承辦。

第十一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組組長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補選依照第五章第十四條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二條  除了創社第一學期外,須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舉行社員大會,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

      定改選幹部,並於次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移交之細節列於第五章第十九條。

第十三條  除須定期舉行社員大會外,本社每月皆有例行性幹部會議,以決定本社日常事務及促進

      各組幹部間之協調與溝通,每月會議日期由當屆幹部自行決議。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四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                            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接受指導老師之督導並向社員負責,決定本社方向並綜理

         業務。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教學組組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兩個月。

      (五) 遴選各組組長(需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幹部1~2人,各幹部任期皆為一學年,經由社員大會同意,

      得連任。其各職權如下:

      (一) 教學組:計劃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 行政組:管理本社之文書整理紀錄、活動宣傳等事宜。行政組分設總務股,總理本

        社財務收支、管理本社所有財產、使用場地及該場地器材之借還及採買等事宜。

      (三) 關懷組:協助教學組策劃及執行各項社團活動。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與友社交

        流事宜。

第十六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七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投票,經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成立。

第十八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組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十九條  本社正副社長及各組幹部之交接儀式訂於每學年開學第二週由新任社長召開之期初社員

      大會中舉行。正副社長及各幹部須於交接儀式之前完成所有事項以及社團宗旨之傳承,

      以達社團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二十條         本社為使社務能順利推展,得遴聘顧問若干人,由社長聘任之,其中,前任社長為當然

                           顧問為期1學期。

第二十一條     為使社團永續發展,任職滿兩年以上且畢業之幹部,得經社長頒聘為榮譽成員,其中, 

                                  退休顧問為當然榮譽成員。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社會計年度訂於每年一月到十二月,所有經費由行政組總務股收取管理,會計年度到

      期後需公佈該年度經費收支狀況。

第二十一條 財務之來源、運作、使用規則、核銷,另訂於財務管理資料本中之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社團資材之保存及使用規則,另訂於財務管理資料本中之社產出借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為綜合性社團,宗旨在於心靈提升,故不向社員收取社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再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進而決議。變更

      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

      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六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宜,採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處理之。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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